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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