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