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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