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个体工商户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