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