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