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