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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