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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