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