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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