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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