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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