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