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师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必要时应当提交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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