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七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