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九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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