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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