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八十一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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