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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