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