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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