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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