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