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