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