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