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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