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