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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