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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