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五)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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