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09-30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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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五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九条 出口特定两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出口经营者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二十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有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三十条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织鉴别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可以委托有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的申请,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