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织鉴别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鉴别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