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