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