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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