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鉴别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