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