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
(二)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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