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