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