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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