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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