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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