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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