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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