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