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