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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