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