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