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