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