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